2015台灣地理資訊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Side Event #1:Panel Discussion

Panel Discussion: 地理空間資訊、開放資料與公民參與 

(最新消息,本活動人數擴充到80人囉,還想參加的,衝啦!!)
(最新消息,聽完Panel Discussion後,可直接欣賞Ignite Talk)

空間資訊在政府施政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英國政府甚至認為:everything happens somewhere,並做為其施政信念。

而當開放資料成為一項運動後,對於空間資訊的需求從政府施政擴展到更多領域、不論是經濟發展,或是社會議題的探索,讓空間資訊成為開放資料議題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時也喚起了公民對於自身所處環境(不論是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政治環境…)認知的熱情。

空間基礎設施(GeoSpatial Data Infrastructure, GSDI)是一個包含地理空間資料、詮釋資料、使用方式及工具的架構,目的在於強化地理空間資料在政府單位間交換和使用, 並有效地管理政府地理空間資料。因應開放資料風潮,各國政府空間基礎設施開始邁向開放性作法,而開放資料所著重的範圍深及民間,更是強調在開放資料的基礎上,公民可以貢獻一已之力,與政府協同合作,共同解決政府公共事務的問題,唯過去空間基礎設施所考量的重點在政府單位的互動與資料交換,傳統的架構不足以完全支持開放資料所帶來的新議題。本次論壇希望透過各方專家的討論,疏理出空間基礎設施因應開放資料的策略與做法。

本次panel discussion由台灣開放街圖中研院鄧東波先生擔任主持人,並請到了民間端推動開放資料的資深美男翟本喬先生政府端推動開放空間資料不遺餘力的張鵬修先生究心公益科技執行長超級rocker莊國煜先生,以及擔任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 OGC技術委員的衷嵐焜先生進行一場精彩對話,聊聊在開放的時代,作為空間資訊領域的工作者,不論是企業、社群、學界,如何尋求開放資料的共識,進而匯集足夠向量,朝更文明的社會邁進。

主持人:台灣開放街圖 中研院資訊所 鄧東波先生 

講題1:開放資料一站式平台-和沛科技 翟本喬 

目前開放資料在使用上遭遇了幾個問題:

1. 資料有錯時,個別使用者可以自行更正,但如何將修正資料開放至其他使用者,並無統一機制。

2. 資料擁用單位擔心其所開放之資料過於熱門,導致單位伺服器或網路過載。

3. 使用者欲使用開放資料時必須自行下載,每次有更新時亦同。

開放文化基金會推動建置 TODC (Taiwan Open Data Center),將政府開放資料完整下載至雲端平台,隨時更新,讓使用者以 AWS 一半之價格租賃虛擬機及儲存空間,直接以本地檔案方式讀取開放資料,亦可貢獻修正資料供其他使用者參考。如此可解決上列問題,加速開放資料使用之推廣。

 

講題2:公民參與的開放式地理空間資訊-究心公益科技 莊國煜 

對於空間與地圖資訊,一直以來政府都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私有地的分割合併、鄉鎮縣市的區域界線、乃至於國家的主權領土疆界,幾乎都是由國家等級的機構角色來進行測繪與制定。近年來行動與商用應用日趨成熟,也讓商用電子地圖以及對應的適地性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服務更趨熱門與多樣。但從全球的角度來看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偏遠或是開發中區域,一方面可能因為政府的能力未及,另一方面私人公司繪製商用地圖的衍生價值也較低。因此這些區域可能面臨著,發生緊急狀況時,並無完整的地圖資源可以參考使用,也讓緊急應變的行動可能會較難規劃與佈署。從公民參與的開放式地理空間資訊這個題目,我們可以從開放街圖(OpenStreetMap)這樣的以開放與自由為主的社群平台來看,更進一步讓開放資料、地理空間資訊、以及公民參與能美妙的協作,提供給不同使用族群來應用於各式各樣的應用情境。

 

講題3:政府開放資料與收費-內政部地政司 張鵬修 

政府開放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不收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政府資料是否一定要依「規費法」付費才能取得,亦或可適用減免規定,應取決於服務對象及提供方式,若為特定對象申請提供特定目的之服務,如:地籍謄本申請,則應依「規費法」第8條徵收使用規費;若為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流通,將政府資料置於網路提供予不特定對象下載使用,因服務衍生成本費用甚微,不具徵收效益,且符合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應屬「規費法」第13條規定免徵規費範圍,俾利擴大創造資料經濟價值。另規費之徵收應依「成本相抵原則」為之,且僅能針對服務提供衍生成本費用來徵收規費,如: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等成本,其中不應將業務電腦化之行政管理電子化成本轉嫁給規費,也就是民眾不來申請服務,依然要支出的花費,不應被計入規費中攤列。
有關採「私法契約方式」收費1事,我國因「規費法」限制,並無多元計價(差別費率、事後收費……等)實務運作空間,從規費收費的彈性來看,不論是區分不同費率的彈性收費或獎勵民間發展的事後收費,在目前規費法的規範架構下均難以獲得解套。實務上認為規費法律關係屬於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法法律關係,為避免陷入「公法遁入私法」而造成國家權力監督的漏洞,在法理上無法任憑行政部門單方面以主觀意識循私法關係來與人民發生法律關係。在這樣的困境下,修訂相關法令,法規鬆綁是迫切需要去做的;修改「規費法」,融入「開放資料」的政策趨勢及導入自動化的電子流通,做出容許「差別費率」及「獎勵投資」的法規修正。採「私法契約方式」收費1事,有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經參酌其他見解:「私法契約只能適用民法,行政契約才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會受到許多法律規範的拘束,也就是行政契約本身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甚至有些事情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才可以訂定行政契約。」故不論「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若屬可行,權責機關應發布函釋,或研擬實務操作標準作業流程,供為依法行政遵循,並避免圖利特定對象之嫌。
各機關應配合政府開放資料政策,全面開放政府資料,並授權再利用,以活化政府資料加值應用,發揮資料潛力,讓業界、公民社群或個人結合不同面向資料整合分析、創新思維、洞察機先,發展出各種符合大眾需求的服務,促進資料經濟的產業發展。
 

講題4:從開放資料看文明的進步-逢甲大學GIS中心 衷嵐焜 

自由的本質就是讓不可預見的事象有充分發展的園地,自繇的一切建制的成立及為適應無知之基本事象,並適應我們之所處理者乃無數機遇及可能性,而非定然。文化的進展及保持,有待於提供最多可能之機會,使不可預見不可預知之事項有充分發展之園地。

首先,承認無知是人類智慧的起點。每個人在成就自己目的的過程,有太多因素是無知的。因此,需要一個廣義的工具--亦即別人的經驗及知識,再疊加自己所擁有的知識並掌握了機會,做了正當的結合,才可能完成自己的目的與福利。而能夠不受別人擺佈或安排,就需先能承認未來是不可預知的,因此必須在一個擁有自繇freedom的環境中,個人才會有自由去充分發揮。自繇的境地下,方獲得機會以實現我們自己諸多目的。正因為自己知道的太少,又因為我們想得到的,必待多人之獨立、競爭的努力,方能導致其實現。---摘自哈耶克-自由的憲章

開放資料運動,就是一個讓資料自由的運動,就是一個能夠利用別人已有的知識再往上疊加以產生更多知識的機會,這個機會也是促使文明能夠更進步的機會。

 

學思樓319教室 / 逢甲大學學思樓

活動票券

票種 販售時間 售價
不用票,只要報名

~ 2015/06/29 16:00(+0800) 結束販售
  • 免費
下一步